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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3〕16号)

日期:2023-11-10 14:52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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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

  二、目标任务

  为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京医保发〔2022〕5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由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规定的情形),须按规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二是明确了自2022年以来,已在2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产生的新医疗技术、新医疗活动,且不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

  三是明确了申报要求,申报资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后报送。医疗机构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查实申请资料不真实的,取消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资格1年。

  四是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动态管理,对因项目涉及病例极少(试行期间开展不足100例),或试用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论证对项目是否具备统一定价条件存有不同意见的,在试行期满至少1个月前,由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五是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监测工作要求按要求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并报告市医保局。未按要求报告,或上报数据、情况被证实不真实、不准确的,在整改到位前,市医保局暂缓接受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备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建议。

  六是明确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京医保发〔2022〕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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