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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30 10:27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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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是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取消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020年11月,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办理”中,共有六条规定涉及养老机构备案,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为从市级层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备案办法》),征求了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形成上会审议稿。

  二、制定过程

  前期,我们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对本市《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有关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借鉴有关省市相关经验做法,形成了初稿,征求了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公文程序审议通过后印发《养老机构备案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养老机构备案办法》共分七章37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一)总则。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的政策依据、备案的定义、备案对象、材料审核、备案效用、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备案主体。明确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登记要求和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备案主体要求,以及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等内容。

  (三)备案申请。明确养老机构提出备案的时限、备案方式、提交的材料等内容。提出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尚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备案。

  (四)备案办理。明确对提交的材料及信息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养老机构,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材料,并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抄送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同时,按要求公开备案信息、备案政策及程序等内容。

  (五)备案变更及撤销。明确养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涉及的事项内容,以及养老机构申请撤销备案或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备案的情形等内容。

  (六)备案监管。明确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示、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撤销备案、纳入信用名单、加强抽查检查等内容。对已经开展养老服务但是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在送达督促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及时备案。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七)附则。明确未规定事项管理要求、施行日期、政策衔接和解释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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