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监管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通过明确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预付卡服务备案、资金存管措施、退费、监督管理等要求,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引导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诚信自律发展,促进公平竞争,防范培训资金风险,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培训学员退费难的问题。
二、《监管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是指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预收资金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即先收费后培训模式下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
三、《监管细则》明确了培训机构预付卡服务备案流程和备案内容是什么?
本市预收培训费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确保相关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等。
为建立完善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工作台账,培训机构在通过服务系统备案的同时,需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表》。
四、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何开展预收资金存管?
一是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
二是将全部预收资金存入唯一专用存管账户。培训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的专用存管账户,即时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预收资金,不得侵占、挪用资金。培训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三是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全部预收资金存入银行后,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根据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按照A级10%、B级20%、C级30%、D级40%的比例,对培训机构预收资金进行资金存管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新设立的暂未取得评级的培训机构,存管银行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剩余部分预收资金需要存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分级评估结果和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由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存管银行提供。
五、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存管资金如何拨付?
存管资金支取须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培训学员确认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存管资金。培训机构服务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培训学员超过五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存管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存管资金。
六、对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预付卡服务退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设置“七天冷静期”。培训机构与培训学员签订服务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自培训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培训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培训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
二是按要求予以退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学员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培训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培训学员退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七、如何处理退费争议问题?
培训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应按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处理,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培训学员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培训学员可通过以下途经解决: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监管细则》明确了政策施行的时间和培训机构落实监
管要求的时限?
《监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预收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备案或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