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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预付费须进行资金监管

日期:2023-09-23 20:4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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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2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托育机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

  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即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预收托育服务费、后按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经营者。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本市鼓励签订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推荐的托育行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托育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办法》要求,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2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未超过上述标准,可以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自主备案。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托育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

  在预收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指出,托育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托育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收金额较大等对婴幼儿家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托育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婴幼儿家庭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庭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办法》要求,托育机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托育机构应选择本市辖内一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托育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服务费用,全部预收资金应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即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婴幼儿家庭选择现金支付的,托育机构应于收到现金的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将相应的交易信息主动报送至存管银行。

  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时间安排应协调一致。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服务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托育机构按小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小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务周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托育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本机构存管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存管比例,要求一部分留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剩余部分需在2个工作日内拨到托育机构。

  《办法》还明确,婴幼儿家庭在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接受托育服务的,有权要求机构退费,托育机构应当自婴幼儿家庭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确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双方协商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婴幼儿家庭因付费获得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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