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2月10日颁布施行。2023年3月13日,国家立法法修改通过,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法过程中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并征求了市纪委监察委、市政府相关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法治建设顾问等各方面意见,并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条例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吸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采用修改决定方式,总结吸收已有立法经验做法。
条例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表述
参照立法法的表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旗帜鲜明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民主立法条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充实地方立法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等规定,强调科学立法。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法治与改革相统一等内容。
二、参照立法法修改对立法程序、机制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
比照立法法修改,条例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增加了“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完善了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的终止或者延期审议程序。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增加了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法规草案的内容。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公布后需要公开的立法文件。对法规性决定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范。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探索协同立法。规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求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等。
三、其他修改
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机制方面有一些创新举措,发现了一些影响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问题。这次修改总结相关工作实践,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规定立法规划、计划可以适时调整,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明确立法项目起草前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适应法规立项论证结果的不同情形,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对论证项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调整了立项论证的内容要求,需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上位法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论证分析。针对立法程序中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适当性问题,规定在三审制程序下一审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上会作报告改为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补充细化了二审制和一审制相关程序。为提高立法规划、计划的针对性,规定在每届人大任期内进行法规总体评估的内容。结合凝聚立法共识的实践做法,规定立法项目会商工作机制;吸收重要立法项目攻关经验,规定重要立法项目专班起草机制。总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实践做法,加强立法宣传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公布相关立法材料。结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和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完善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