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近日,本市印发并执行《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新印发执行的《管理办法》根据耕地等别确定征收标准,强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关于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等别征收,其中,七等耕地20万元/亩;八等耕地18万元/亩;九等耕地16万元/亩;十等耕地14万元/亩;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对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管理办法》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土地后备资源和开垦成本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对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