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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28 00:00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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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申请条件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按照相关要求,在京中央企业(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集团公司申报)通过所属中央部门(机构)申报,北京市商务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时间

  (一)材料初审:2023年7月10日至7月14日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二)原件核验:2023年7月24日至7月28日核对材料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010-55579519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010-5557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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