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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 流程《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日期:2023-06-07 17:11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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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有名词解释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是指在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从事公证或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新旧政策差异和创新特点

  与国家改革指导意见相比,《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实际,创新提出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审代表作制度,细化了业绩突出人才参评绿色通道、评价方式、监督检查等内容,更加突出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主要特点如下:

  健全制度体系。一是明确职称层级,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两个专业类别,公证员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二是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完善评价标准。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二是实行体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按照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两个方向进行分类评价。三是实行评审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可自主选择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畅通晋升渠道。一是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二是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优化评价机制。一是实行“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社会化职称评价。二是优化评价服务方式,完善评审工作流程,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证书查验等一体化服务。三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建立评审专家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四是强化评审监督,坚持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管理。

  三、会签单位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作为评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过专家论证、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研究制定本办法,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创新活力为目的,建立符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从事公证或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的层级和名称都是什么?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的基本标准条件是怎样的?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从事公证工作,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应岗位的胜任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具体学历、经历、业绩、成果等见相关附件。

  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怎样开展职称分类评价的?

  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对公证员重点考察其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对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其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用哪些代表作?

  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公证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司法鉴定人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参与本专业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排名前三)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第一完成人;

  2.获得国家或本市司法鉴定领域荣誉称号,在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

  十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由哪个评审机构负责?

  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联系电话555792375,网址sfj.beijing.gov.cn。

  具体情况以每年发布的当年职称评价工作安排中确定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联系人为准。

  十三、申报职称评价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处理?

  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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