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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解读

日期:2022-12-15 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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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细化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让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既有力度的同时,又体现温度,根据本市《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对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思路

  (一)关于免罚、慎罚情形的确立

  158项行政处罚职权中,2类违法行为首批纳入本市园林绿化免罚、慎罚范围,一是危害低、影响小且可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二是面积小且在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林地违法行为。

  (二)关于原有裁量基准的优化与补充

  根据裁量基准的适用实际以及行政处罚职权变化,对原裁量基准内容进行优化和补充。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包括一个通知和四个附件,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主要修订内容: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规则》为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总则,修订后共17条内容,一是部分条款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将“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表述改为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二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为新增条款,分别规定了免罚、慎罚情形的认定原则、适用程序和适用规则;三是实施日期确定为2023年1月1日,上一版基准内容同时废止。

  (二)《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基准》《基准表》是针对本市园林绿化系统158项行政处罚职权逐项列出的裁量内容,《基准》用文字形式概括说明了每个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危害程度、裁量幅度、裁量阶次等,《基准表》用表格形式详细列明了裁量基准编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同违法情节及对应的裁量阶次。《基准》《基准表》中按照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一到多个裁量阶次,一般以三个裁量阶次为主,罚款数额为固定数或者数额较小且行为本身危害低只设一个或者两个裁量阶次;违法情节多、罚款数额较高的一般超过三个裁量阶次。此次《基准》《基准表》的修订,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免罚、慎罚情形规定的增加。在《基准》中的对应裁量基准下,增加了免罚或者慎罚情形的规定,共计21条内容,具体涉及《基准》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至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

  2.关于《基准》《基准表》内容的优化与补充。

  一是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根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规定,将其中相关“林木种子”的表述修改为“林草种子”;

  二是原第九十五条,根据国家林草局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2年版),取消了进出口林木种子许可,该条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职权与之对应,一并取消;

  三是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根据《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林草局修订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新增的3项行政处罚职权对应增加。

  (三)《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清单》属于新增附件,其中针对21个免罚、慎罚具体适用情形,逐项按照裁量基准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管理措施以及适用层级等6个要素进行汇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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