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2022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研究制定本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在中小学人事管理中的基础、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市区两级教师培训(研修)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执行。
四、区级统筹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区级统筹是指,由各区核定区域内中小学岗位总量,再由各区教委在总量范围内充分协调各级各类教师的岗位资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也可以按照各学区(教育集团)内各级各类学校数、在校生规模、班额、师资结构、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和任务需要等情况,由各区教委将岗位打包分配到各学区(教育集团),实行集中管理。
五、为什么要分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结合各区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编制总量管理的实际情况,打破以往只能按照学校为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限制。中小学要通过“三步走”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第一步,设置不同类别岗位的结构比例,也就是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的结构比例。第二步,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第三步,对于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中的不同等级,按要求设置结构比例。
根据设置方案,各区人社部门会同教委共同建立灵活、高效的教师管理机制,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实现“能高能低、动态调整”,既满足现阶段教师岗位晋升需要,也为未来教师人才队伍发展留有空间。
六、岗位倾斜政策都针对什么人群?
一是长期在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以及兢兢业业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龄超过30年且取得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满10年的教师;二是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教师,援派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取得高一级教师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派出单位按照援派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七、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高级教师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为: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八、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等级的划分和晋升条件是什么?
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划分为七个等级,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一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教师一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正高级教师二、三级岗位须在三、四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高级教师一、二级岗位须在二、三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晋升正高级教师二、三级岗位和高级教师一、二级岗位还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九、如何加强聘后管理?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安排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十、市、区两级如何划分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采取“一区一策”的方式,制定本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