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北京市经济普查工作,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经济普查(因2003年全国“非典”特殊原因,第一次经济普查推迟至2004年开展)。
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2022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国统字〔2022〕120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准确领会把握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全力以赴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包括:总体要求、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和实施、普查经费保障以及普查工作要求。
(一)关于普查的总体要求
1.普查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普查的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进行全面调查。普查成果将为优化提升首都功能,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关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1.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关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2.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关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1.组织实施原则: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2.市级普查机构: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
3.区级普查机构:各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关于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关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四项具体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2.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3.创新手段方式。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安排在2023年,工作任务包括: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订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投入产出调查,研发普查软件,开展单位清查,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宣传动员等。
(二)普查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安排在2024年,工作任务包括:普查入户登记,数据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安排在2025年,工作任务包括: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