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家底”,盘活“存量”,北京市日前发布了《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明确在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本市进入减量发展、高质量发展阶段,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对支撑第二阶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起重要作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以促进规划实施、促进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为总目标,以规划引领,意在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补齐城市公共设施短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归纳明确3类实施路径,即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在建筑规模指标、用地功能兼容、建筑功能转换、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异地置换、过渡期政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用地功能保障等方面,《指导意见》创新提出了8项支持政策。
其中明确,在各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可对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的,可实施跨区统筹;优先保障高精尖、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
同时,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针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指导意见》要求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规划及本市产业发展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产业用地。结合国务院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了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异地置换条款。
此外,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为保障产业用地发展空间,《指导意见》提出“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能区需在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实施盘活利用,对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据悉,各区将编制盘活实施计划,鼓励结合区域实际试点创新。市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存量再利用的产业用地,通过签订补充监管协议约定产业绩效、环保节能等要求,并将转让、退出等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