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最新版本的现房及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为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增添了开发企业应向购房家庭交付《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等内容。
进一步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
随着《民法典》《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发展,市住建委修订了2017发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2017版预售合同”),并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与2017版预售合同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在3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在适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方面,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统一调整,如将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的第4款中,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外,新合同示范文本在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第二款中,添加了“在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交付乙方”的约定。
防范开发企业霸王条款
“我们在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存在滥用补充协议及附件,任意设立责任不对等条款的情况。”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共有产权房购房合同在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责任不对等条款的出现方面,做出了诸多调整。
例如,本版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在“说明”中明确,“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附件内容,且附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限制开发企业利用强势地位通过补充协议及附件异化主合同条款,减少矛盾纠纷。
另外,新版合同还明确,对非因购房人原因导致购房人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不得约定追究购房人违约责任。
据了解,在“2017版预售合同”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开发企业因购房人骗购约定过高比例违约金的情况。为此,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购房人因骗购导致合同无效,需向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建议比例为“2%”的内容。
购房家庭可实现“所见即所得”
为避免“货不对板”情况的出现,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将公共部分、户内部分用到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品牌、型号(做法)等内容尽可能予以详尽罗列,方便买卖双方能够更清晰地将装修标准固化,让购房家庭实现“所见即所得”。
此外,新版合同附件中还约定了共有产权房家庭违规出租的处理办法,明确购房家庭不得擅自出租共有产权房,应按时足额缴纳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本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