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审核部门、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监督和管理五部分内容。
(一)审核部门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海关负责。
(二)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审核表原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
7.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审核流程
1.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公告形式联合对外发布,并将名单抄报有关部委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4.审核结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监督和管理
1.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申请退还。
2.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定是否仍可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4.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政策。
5.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停止享受政策。
三、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89150491;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5557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