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强化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批扎根农村的公共管理服务人才队伍,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北京市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31条,涵盖乡村振兴协理员“进、管、用、出”等方面:
(一)总则。明确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农业农村、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建立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职责任务,协调推进工作。
(二)公开招聘,即“进”。明确全市乡村振兴协理员总体规模。规范基本条件、招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和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日常管理,即“管”。严格日常管理,建立请假和考勤制度,实行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突出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四)培养使用,即“用”。实行分层分类培训,明确“一师一徒”培养方式,引导和鼓励在基层创新创业,支持参选村“两委”班子成员,提升服务基层能力,促进个人成长。
(五)期满就业,即“出”。为乡村振兴协理员提供多种形式就业渠道。鼓励扎根农村基层,提供公务员定向考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企业吸纳和升学等流动发展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