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 |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内,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
———— 执行原则 ———— |
支持资金申报工作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审核依据为企业上一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情况。对既适用国家和市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和市级规定。本意见中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年度可享受的各类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对区域地方贡献总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如遇国家、市级或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
一、人才引进政策 |
(一)领军人才与团队支持 |
1.知名科学家和世界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投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产业人才到自贸区创新创业的,授予“新国门”领军人才称号,给予个人最高200万元奖励。连续3年内引进5名及以上人才入选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引才奖励。 2.提供3年期场地费用补贴,补贴额为实付场地租赁费用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提供3年期贷款贴息,贴息额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每年最高200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发展奖励。遴选优秀项目,提供最高1亿元股权投资。 3.入选国家级或北京市引智项目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个人1:1比例配套奖励。牵头承担国家级和北京市相关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技能攻关应用项目的,给予公司1:1比例配套资金,最高1000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给予个人发展奖励。 4.符合条件的核心团队成员可办理工作居住证。对新引进的工程技术、财务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技能领域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和世界知名高校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提供3年期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领军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参加境内外技术培训、学习等相关项目的,每年遴选优秀项目,给予一定培训费用资助,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 5.区内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的,给予职务发明人补贴。获得专利转让的,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额不超过转让费用的5%);已获得许可并实现产业化的,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额不超过相关产品上市次年实际销售额的5%)。 6.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在区内举办或承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精尖论坛、展览展示、路演推介、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每年遴选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实际活动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7.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设立的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相关科技成果奖项,且在自贸区内转化的,最高资助1000万元。 8.设立市场化人才引进“求贤奖”。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机构或区内现有领军人才,成功引进区外人才入区稳定工作,并入选领军人才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
(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和培养 |
9.设立人才伯乐奖。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博士研究生、出站博士后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每引进1人给予单位5万元奖励。 10.设立成长进步奖。用人单位培养出1名取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技术表彰奖励、科技奖项或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优秀青年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一人多次获奖的,不重复奖励)。优秀青年人才取得与工作领域相关的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最高2万元资金奖励。 11.设立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助青年人才个人项目(不超过15个),资助额3-10万元;青年拔尖个人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额20-80万元;集体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额10-50万元。 12.优秀青年人才领衔开展的科学研究、文化创意合作和技能攻关项目,给予合同总额5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由优秀青年人才负责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行业论坛和交流研讨等活动,每年择优遴选优秀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分别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 |
(三)高层次人才服务 |
14.高层次人才及家庭成员在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免费承租一套人才公租房。高层次人才在大兴区内新购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房补贴。 15.高层次人才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入学(园)的,区教委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安排入学(园);选择区内民办或区外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园)的,由区教委协助联系入学(园)事宜。 16.为非北京户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居住证。 |
二、产业发展支持 |
(一)高精尖产业支持 |
17.对新注册在区内,且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40%给予支持资金(享受政策年度起连续三年)。 18.对在经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加速器、孵化器、标准厂房租赁5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房租总额的50%给予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三年)。 19.对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区域综合贡献年度增长率在20% (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支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高精尖企业,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2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政策支持资金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国家级、市级政策支持资金额度,给予100%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22.对上年度贷款或融资租赁项目300万元(含)以上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三年)。 |
(二)医药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 |
23.对获得新药或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证书以及生产批件的高精尖企业,按照其近五年内在自贸区内实际研发投入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24.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欧盟药品管理局(EME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日本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 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直接注册、认证的药品类、医疗器械类(仅限医疗器械三类)高精尖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30%,药品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25.对单品种产品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高精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
(三)金融机构引进和发展支持 |
26.对注册在区内,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0万元。 27.对注册在区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0万元。 |
(四)互联网企业引进和发展支持 |
28.对新入区且注册落地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国内外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1000万元。 29.对入驻自贸区的年营业收入达6000万元(含)以上,或获得B轮(含)以上融资且实际到位融资金额不少于2亿元的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幅不低10% (含)的企业,可享受2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办公购房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租赁办公用房企业,每年补贴不高于上年度租金总额的30%,连续3年累计总额最高500万元。 (2)对获得B轮(含)以上融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适当补助,最高500万元。 (3)对成立时间10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互联网领域独角兽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利息,可按照该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连续3年贴息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30.对建设互联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互联网应用平台的企业,可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 |
(五)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 |
31.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参加国际展会及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支持比例为申报市级补助资金批复金额50%。 参加国内展会的支持比例为展位费的50%。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最多不超两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当资金实际需求超出资金总额时,根据区财力,适当调整支持标准)。 32.对展会期间举办国际性行业年会或行业发展论坛,组织推广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活动,活动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市级支持资金50%的奖励。 33.对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达到总展览面积30%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市级支持资金50%的奖励。 |
(六)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 |
34.拟在境内A股主板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受理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上市成功后奖励780万元。拟在中小板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受理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上市成功后奖励580万元。 35.区外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且将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奖励;区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奖励标准参照前述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