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75号)的要求,预算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月7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单独标识,优先选择。
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价格扣除、联合分包,降低参与“门槛”。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关注现金流,削减参与成本。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通过让渡政府采购的市场空间给中小微企业,有望进一步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订单量,提高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