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首都经济发展趋势,整合统筹各项救助制度的政府规章,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7月1日以市政府令第282号公布。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兜底民生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筹了国家现行的8项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办法》有多处授权,需要地方制定具体措施和制度,也有不少原则性规定需要地方细化。此外,随着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措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涌现的一些新问题也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
二、立法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布局,按照“托底线”原则,丰富救助事项、扩大救助范围,力求应保尽保;按照“救急难”原则,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执行流程,力求救助及时;按照“可持续”原则,整合现行政策,统筹救助标准,力求财政可行,民生保障到位。
三、《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共九章59条,分为三个体系:
(一)按照“托底线”原则构建日常救助体系
日常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为主体,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和采暖救助5类专项救助制度为补充。从居民日常收入、支出两个方面给予保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涉及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第2章)。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条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认定范围等内容。
二是特困人员供养(第3章)。明确特困人员的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细化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分别明确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安置主体,以及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具体鼓励措施。
三是专项救助(第4章)。细化补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采暖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全部救助;特困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教育、住房、采暖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且收入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家庭可以申请住房救助。此外,明确了申请专项救助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
(二)按照“救急难”原则构建临时救助体系
临时救助体系规范因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的救助。涉及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受灾人员救助(第5章)。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制定机制;规定救灾应急队伍的建设、职责以及培训机制;细化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和信息发布机制。
二是临时救助(第6章)。明确救助对象包括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细化临时救助方式以及救助程序。
(三)按照“可持续”原则构建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体系
一是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采取直接或者间接的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等方式。例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采暖救助对象,给予现金救助;对住房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给予实物救助。
二是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确定救助标准。例如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学习和生活成本确定教育救助标准;根据农村住宅的工程造价确定农村居民住房救助标准等。
三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社会救助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