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有关政府规章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并分别以市政府令第277号、市政府令第278号公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修改的26项规章,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规章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包括《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有关条款;二是规章部分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改革等决策相抵触,包括《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等6项规章的有关条款;三是规章部分内容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本市有关政策和管理改革方向不符,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等7项规章的有关条款。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废止的19项规章,主要包括4种情况:一是制定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包括《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等4项规章;二是规章主要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上位法,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5项规章;三是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使用,包括《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等5项规章;四是规章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北京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等5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