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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10月起施行 因行政管理急需可先制定规章

日期:2016-09-01 08:5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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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如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规章增加公民义务要有法可依

  《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提出,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

  同时,《办法》要求,规章采取的制度措施需针对问题的本质,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有实践基础或者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制度措施可操作,措施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注重成本效益优化,行政管理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相平衡,实施效果可预期。

  道德和社会自治领域不立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其中,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项;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并建议先行制定规章的,可以不经过规章立项。此外,市政府法制办还会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办法》提出,四种情况不予立项,包括: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规章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

  《办法》还对规章起草,做出明确要求: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上位法以及本市其他规章相协调;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当从本市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当权责一致,不得随意增加部门权力、减少部门职责;设定的管理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等。

  同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规章草案送审稿正文和说明,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还可以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在规章草案送审稿中止审查之日起1年内未能完成重新起草工作或者提出解决方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终止审查;自通过立项审查之日起2年内未报请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应当重新立项。

  本市建立规章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章文本,报请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规章起草期间,相关部门应当同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规章公布后,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6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经评价确需修改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办法》还对规章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做出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规章的基本立意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全面修改或者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直接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规章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替代;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其他应当全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办法》还提出,本市应建立规章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规章进行不定期清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国务院及其部门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或者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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