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名词

危险废物

释义: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发布时间
2020-06-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来源出处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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