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7-1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4〕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7-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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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4〕11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5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最终年度积分及排名。

  二、2024年公示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6002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三、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名单自2024年7月15日至2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010-64521170,传真:010-64521080,联系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11,请标注“积分落户”)。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取得落户资格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请安排好时间有序办理。今年继续实行电子调函,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人员,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前往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提示。

  六、取得落户资格人员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并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承诺。

  七、取得2024年落户资格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计算为:截至2023年1月1日(不含)不超过18周岁。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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