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4〕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轨道交通一体化工作部署,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高质量发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京政办字〔2022〕11号)等相关文件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审程序、编制内容和要求、实施保障等内容,配套文件包括《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内容与成果要求》《图册说明及样图示例》《深化管理规定(暂行)》及《公示成果示例(暂行)》。《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适应轨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提高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成果的规范性、有效性,保障规划的精准实施,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京政办字〔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二)规划定位。
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以下简称“一体化规划方案”)以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上位规划为指导,突出实施导向,强调多规融合,是明确轨道线路功能、规模、布局和相关一体化规划管控要求的专项规划方案,是轨道项目工程设计与建设实施的直接依据。
(三)适用范围。
对已纳入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均应以线路为单位编制一体化规划方案。
二、编审流程
(一)启动条件。
对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线路,应全面开展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对暂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线路,可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前开展沿线资源集聚效果好、轨道网络服务效率提升明显、综合效益突出的线路的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二)工作组织。
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会同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相关编制费用纳入轨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结合沿线地区街区控规编制工作,深度参与相关工作。
(三)报审程序。
一体化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轨道投资建设主体可组织第三方规划设计单位对成果进行技术审核,征求相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审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核发批复意见。
(四)公众参与。
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上报前,应通过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规划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期满后对规划方案公示情况及公示采信情况进行整理说明,作为一体化规划方案附件一并上报。考虑到轨道交通项目人防工程的特殊要求,一体化规划方案获批后应制定公开版成果,按程序组织公告。
(五)规划实施。
一体化规划方案获批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成果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可研立项等相关手续,组织开展设计深化等工作;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成果落实轨道交通重要设施(车辆基地等)用地选址,在街区控规和综合实施方案中落实规划图则管控要求及一体化规划导则意见;各委办局、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单位按分工落实一体化规划实施任务清单,共同提高轨道交通综合效益和建设服务水平。
(六)实施深化。
为保障一体化规划方案的科学高效实施,对因工程方案深化引起的规划相关内容局部调整,符合一体化规划方案深化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的,可结合规划实施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对规划相关管控内容进行优化深化。
三、编制内容与要求
(一)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坚持轨道与城市空间融合发展,稳定规划方案,指导工程设计。
空间统筹。综合协调轨道线站位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街区控规和综合实施方案),加强轨道建设与沿线区域发展、功能优化、市政交通、城市更新的统筹,明确轨道建设用地空间边界,做好精细化一体化管控。
面向实施。立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需要,以空间管控为重点,以工程条件为基础,确保轨道用地落实,支撑规划管理审批,保障规划的可落地性。
(二)成果构成。
一体化规划方案成果名称为《北京市轨道交通XX线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包括文本、规划图册。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
1.线站位规划。
(1)明确线网关系,线路功能定位,研提线路一体化发展目标及策略。
(2)提出线路主要技术及服务标准。
(3)分析线路与“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对沿线的文物、军事设施等影响限制性因素进行分析研判。
(4)稳定线路选线、起终点、敷设方式及站点布局;深化研究换乘站设计及换乘方案。
(5)明确车辆基地选址及功能;研究车辆基地布局方案,稳定用地边界,研提综合利用规划建议。
(6)明确附属设施(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安全出入口、无障碍出入口等)数量及位置、设置原则、需求及其他要求。
(7)划定轨道线路区间、车站、车辆基地规划控制线。
(8)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研判。
2.站点分级及一体化范围划定。
(1)站点分级。综合考虑站点功能定位和规划设计条件,划分为枢纽级、城市级、区域级和街区级4个层级。
(2)一体化范围划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500米(其他地区)覆盖范围为一体化核心范围,站点800米半径(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1000米(其他地区)覆盖范围为一体化研究范围。
3.站点一体化规划。
(1)周边用地一体化。
梳理一体化研究范围内人口、岗位、建筑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情况,梳理可利用土地资源情况;统筹街区控规对站点周边用地功能、布局、建设强度、居住人口及就业岗位密度等提出规划建议或引导意见,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及附属设施所在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站点与周边用地、建筑一体化衔接的要求,提出与轨道紧密衔接的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和利用要求,提出站点周边用地控制要求及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实施时序或用地更新改造等方面的实施计划。
(2)交通一体化规划。
分析站点周边道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明确道路及慢行系统优化要求;提出站点出入口设置总量与位置要求,接驳设施(公交接驳设施、出租车/网约车场站、驻车换乘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区)构成及布局;制定交通衔接任务清单,明确需同步实施的道路、场站(含公交站台、非机动车停车区)等。
(3)市政一体化规划。
全面梳理站点周边现状、规划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情况,统筹研究站点与各类现状、规划地下管线平面、竖向关系,提出轨道建设涉及的市政设施、地下管线改移及随轨实施需求(包括节点管廊、共廊的市政设施等),明确任务清单;提出防洪排涝相关要求。
(4)环境一体化规划。
开展轨道站点站内空间、连通空间、站外公共空间等环境分析工作,衔接好站点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提出设计和引导要求。
4.经济效益带动分析。
根据可利用土地资源情况,开展轨道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测算,匡算土地开发成本,研究土地供应时序,预估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收益,引导轨道综合效益有效提升。
四、实施保障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重大项目办、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轨道投资建设主体制定形成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实施任务清单,建立一体化规划实施常态评估考核机制,保障轨道交通开通综合效益,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轨道投资建设单位应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轨道规划建设全流程管理工作。加强前期规划设计深度、精度,抓好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及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实施精细化水平,减少后期设计调整变更。支持鼓励车站出入口与周边地块连通或预留条件,有效保障出入口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结合。
(三)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实施任务清单落实,明确实施计划,优先开展周边用地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合理安排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和整理计划,主动做好交通接驳和环境改善。
(四)相关交通、市政企业应主动服务,提前谋划,按照一体化规划实施任务清单制定各专业设施实施计划,推动配套市政交通设施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
五、其他规定
我市市域(郊)铁路、中低运量线路的一体化规划设计管理可参考本意见。
本意见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