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应急发〔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制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以下简称《措施》)。
一、总则
(一)《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措施》制定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立足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聚焦超大型城市特点,体现首都特色、首善标准,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措施》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要求,严格落实《措施》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强化对违法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
(六)根据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时,《措施》将适时修订。
二、禁止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共计62种(详见附件)。
(二)列入《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三、限制措施
(一)限制措施适用于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以下简称限定区域)。
(二)在限定区域内,氨溶液[含氨>10%]、次氯酸钠溶液[含
有效氯>5%]、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硫酸、硼酸、汽油、柴油、三氯化铁溶液、四氯乙烯、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醇[无水]、盐酸共15种危险化学品,可以非化学试剂形式运输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已列入《禁止目录》的除外),只允许以化学试剂形式运输和使用,且只能以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求的厢式货车和气瓶专用运输车辆的方式运输。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运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限定区域内,各使用单位应将本年度已使用和下年度计划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等信息,每年底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
四、控制措施
(一)控制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四)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五、附则
(一)《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试剂形式是指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的试剂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形式(单一包装液体不大于25L、固体不大于25kg),以及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公称容积40L及以下的气瓶气体形式。化学试剂和气瓶气体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总面积约92.5平方公里。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
(四)用于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科学研究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标准物质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措施》。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措施》内容设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措施》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措施》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