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应急规文〔2023〕3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和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行使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最新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载明了具体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内容。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以及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基础上,明确应急管理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行政检查单。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检查工作,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详见本《基准》附件2。
四、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强制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强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时限、采取行政措施后的处置事项、行政强制解除等内容。
五、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征收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征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征收征用条件、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征收征用的期限、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征收征用的程序等内容。
六、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给付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给付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给付的条件、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
七、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详见本《基准》附件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奖励权力清单,制定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奖励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请方式、领取方式等内容。
本《基准》的适用主体为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和综合执法局。本《基准》将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
一、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安排和一般检查安排,并落实计划安排;按照大型活动保障要求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等。
二、行政检查频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行动安排、大型活动保障要求、“风险+信用”监管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行政检查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进行。
四、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严格按照检查单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检查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行政检查单的设置应客观、明确、具体,包含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内容。
五、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结合行政检查单,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在进行行政检查时,对现场检查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应急管理行政检查单包含生产经营单位通用检查单、安全生产许可检查单、注册安全工程师检查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单、危险化学品检查单、冶金企业检查单、机械企业检查单、建材企业检查单、轻工企业检查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检查单、涉爆粉尘企业检查单等检查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