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1-12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3〕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1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1期(总第829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区域内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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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3〕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市政府决定,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区域内(规划面积约50平方公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事项的实施主体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要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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