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4-09
  5. [成文日期] 2022-03-3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2025-08-12
  8. [发布日期] 2022-04-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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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9号)要求,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氢能领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落地发展。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禁限目录外的企业,自该年起每年实现正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在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集聚落地。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经评审,自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100%房租补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超出面积部分按照50%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主导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对主导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促进区域发展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并发布,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支持资金。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上年度用于生产、研发等正常经营活动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三条与第六条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支持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企业在上年度采购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5%、5%、3%、3%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采购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于氢能综合应用等示范场景的企业,且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燃料电池车辆在路权通行、高速收费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车辆优先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鼓励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领域车辆新增或更换为燃料电池汽车。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叉车等交通工具,对企业在上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等交通工具分别按照购车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车辆高效运营。鼓励运力平台发展,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企业,针对中重型货车、轻型普货货车、轻型冷链货车、中大型客车、环卫车共5类车型,按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行业交流活动。鼓励氢能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鼓励各类机构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征集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兑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监督与管理。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核查违规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已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并限期返还已获得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2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20〕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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