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园文〔2022〕11号
各处、室、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
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
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三条 支持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企业年度总收入5%(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年总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企业年度总收入4%(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年总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企业年度总收入3%(含)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
(三) 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年总收入和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已获得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补贴的企业,按照已获得市级资金补贴数额1:1给予相应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支持标准如下:
(1)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2)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3)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二)支持条件
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关村管委会拨付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管理。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4.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材料复印件及中关村管委会拨付款项的银行票据等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科技信贷支持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已获得中关村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和融资租赁支持资金数额的20%给予相应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证书有效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获得中关村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和融资租赁支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4.中关村管委会拨付款项的银行票据等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领域重点企业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文化科技产业、体育健康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15%(含)以上的,给予年区级综合贡献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条件
原则上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融合应用发展需求,以及“信息+文化”“信息+金融”“信息+医疗”“信息+城市”等新型业态;文化科技产业重点支持培育基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的互联网+文化娱乐、创意设计、科技媒体、在线教育等相关领域;体育健康产业重点支持以体育科技、体育赛事、体育经纪、体育培训、体育传媒、体育文化等为特色的体育产业、以健康科技等为特色的健康产业、体育与健康融合发展的相关领域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北京市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支持条件
北京市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落实中关村东城园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培育计划另行制定),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增幅在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条款中已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支持)。
(二)支持条件
纳入中关村东城园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委会管理。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4.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增幅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新入驻园区重点企业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新入驻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根据其对区综合贡献,经区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迁入东城区,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能够体现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资质证明材料等;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该条款的兑现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即时推进)
第十条 支持创新孵化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特色楼宇运营机构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依据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及考核情况,对经认定的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特色楼宇的运营机构,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培育企业成效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每个运营机构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条件
符合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通过东城园管委会年度考核评价。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孵化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特色楼宇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和上一年度创新孵化工作总结及年度租金总额的证明材料;
4.中关村东城园创新孵化聚集区年度考核表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国家级、市级孵化平台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为引导中关村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等给予资金奖励。对认定为“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的建设运营主体给予房租补贴。
1.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等,每项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对认定为“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的建设运营主体,按照其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的实际面积,按照2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补贴3年。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规定。
2.在上一年度已取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等认定(备案)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获得孵化器资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运营主体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实际面积的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培育入驻企业创新能力奖励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为进一步提升中关村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运营运用,对入驻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及发布技术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1.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全部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至50件(不含)的奖励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入驻企业参与制定中关村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技术标准,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分别按每项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2.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计入统计范围的入驻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入驻企业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4.入驻企业已发布的中关村(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的复印件;
5.运营机构与入驻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入孵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培育上市公司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企业经引进培育后上市,对商务楼宇、产业园、孵化器、加速器等运营机构给予奖励。每引进培育1家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条件
符合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特色楼宇的运营机构所培育的上市企业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运营机构和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
3.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股票代码;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和科技产业联盟发挥作用
(一)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与东城园管委会签订协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技产业联盟,其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为成员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的,一次性支持运营经费30万元,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活动经费。
(二)支持条件
适用于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且具有健全组织架构、完善财务制度,对中关村东城园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产业联盟相关社会组织。
(三)申报材料
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会员备案表》复印件;
3.会员单位名单;
4.上一年度协会工作总结或本年度工作计划;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工作流程
(一)东城园管委会每年9月在“数字东城”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年度政策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
(二)项目申报采取线下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东城园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申报项目,将通过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审议、东城园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及工委会审议、东城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等方式逐级审议。
(四)审核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东城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
(五)按照审议与公示结果拨付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原则上企业或运营机构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不得超过其对东城区做出的年度区级综合贡献。相同内容已经获得东城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享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东城区其他支持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在享受东城区现有产业、人才等政策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市科委中关村配套政策。
(二)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的企业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予以一票否决。
(三)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协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东城园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全面责任,对出现虚假材料问题,将取消享受政策支持资格,已拨付的支持资金予以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拨付支持资金时,如企业注册地迁出东城区,不再予以支持;企业获得政策资金后若注册纳税迁出东城区,则须退回所有支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六)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一口受理,专人负责。对申报类项目,简化流程、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受理机构:东城园管委会经济分析处 59260100--610
本实施细则由东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根据实际执行绩效等情况进一步研究长效性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