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延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2-2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延庆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打印
字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企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报并提交相关企业信息、并在上传附件处上传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资料清单(附件3)中对应的佐证材料。

  2.延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延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和统一发布。

  二、条件标准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需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咨询电话:李丹 王波   电话:69103178

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