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2-10-08
  5. [成文日期] 2022-10-08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10-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提供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办理服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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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创新完善改革举措,为企业群众更好的释放政策红利,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依托“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推出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购房人为自然人的已办理首次登记且无在建工程抵押、无查封的普通商品房项目、限价商品房项目和自住型商品房项目。

  二、提供项目转移登记备案网上办理服务

  开发企业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申请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按提示选择备案房屋后确认转移登记批量申请书与询问记录,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备案完成。

  三、申请方式

  (一)共同申请

  开发企业未办理项目转移登记备案的,应积极配合购房人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二)单方申请

  开发企业已办理项目转移登记备案的,购房人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四、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一)身份认证

  买卖双方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开发企业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个人通过“北京通APP”实名身份认证。开发企业已办理项目转移登记备案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登录。

  (二)网上填报

  购房人按提示一次性填报缴税、登记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图片,在线核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并提交审核。

  (三)并联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即同步进行网上受理审核。

  (四)缴纳税费

  购房人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缴纳税费及不动产登记费,获取电子完税凭证及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五)领取证书

  购房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北京通APP”“北京不动产APP”或“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如需领取纸质证书,可前往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领取或选择EMS邮寄服务。

  特此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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