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2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职业等级认定范围
(一)认定范围:新职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后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等级划分。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技能等级。
二、新职业等级认定办法
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可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支持探索实施“一岗双认”评价模式,即同一岗位,职业认定和企业认证双重认可。获得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同时,可颁发企业岗位认证证书,打通新职业人才发展通道,推动实现国家职业与企业岗位人才评价的有效衔接。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新职业岗位实际,制定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具体办法,对在本职业领域业绩突出或直接参与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活动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可破格参加高级工及以上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为行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可直接认定技师及以上相应等级。具体办法须经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确认后实施。
三、新职业等级认定工作步骤
(一)公开遴选认定机构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新职业认定增项。(申请条件和所需提交材料见附件4)
2.专家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力量,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评估等方式,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认定新职业(工种)及技能等级范围。
3.公布名单。对通过专家评估的申报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向社会公布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出具确认回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4.签署承诺书。经确认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要求签署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二)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并发布公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制定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考生报名。
2.开展资格确认。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核实通过的报考人员材料报送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3.组织实施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按规定命制试题并建立题(卷)库,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4.证书发放和备案。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其认定技能等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制作并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待遇。
5.质量督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建立与认定新职业相关、与认定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和考评员队伍,按照认定工作安排,组织质量内控人员对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抽查检查。探索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四、工作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条件的确认和综合管理。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定新职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构遴选和专家评估,公布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出具确认回执。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做好考务管理、试题管理、证书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做好辖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报名确认、评价场地核查、质量督导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负责制定本组织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管理、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建立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认定工作质量;接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并配合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趋势,立足新产业发展需求,加大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优化服务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经备案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行政区域开展认定工作。注重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跟踪问效,提高证书市场认可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开展在线评价认定,并将认定工作与培训工作有机结合。
(三)对在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终止机构备案,并做好后续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新职业目录清单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3.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4.遴选认定机构工作程序
5.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6.破格评价备案表
7.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