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6-02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商消促字〔2022〕29号
  7. [废止日期] 2023-11-21
  8. [发布日期] 2022-06-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实施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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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促字〔2022〕2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绿色节能消费潜力,助企纾困,适时新增一批参与企业,适当延长政策实施周期至10月,动态调整绿色节能消费券发放方式,满足消费者居家办公、品质生活需求,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绿色节能消费券适用商品类别

  增加绿色节能消费券适用商品至21类,包含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显示器、空气净化器、洗碗机、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电饭锅、打印机、投影机、电风扇、坐便器、净水机、淋浴器。其中,手机厂商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智能手机绿色设计相关评审或项目验收,手机产品符合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限量要求,且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品牌和型号。

  二、动态调整绿色节能消费券发放方式

  政策实施期间,在参与企业自有的线上平台,发放绿色节能消费券。在京消费者每月在同一参与企业的线上平台可领取1份券包,包含8张消费券,总金额1500元,分别是2张5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2张100元券(消费满1000元可用)、2张200元券(消费满2000元可用)、2张400元券(消费满4000元可用),当月领取的消费券当月有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24号)中相关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补充征集2022年度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参与企业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

  为应对疫情影响,稳定消费市场,助企纾困,现就2022年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参与企业的补充征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统一收银的实体商业零售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销售绿色节能消费券适用商品(见附件1),与政府按照3:2的比例共同承担绿色节能消费券资金,让利消费者。

  2.申报企业应为限额以上纳统零售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稳定的自营线上平台发放和核销绿色节能消费券。

  4.家居建材零售企业在京直营门店不少于3家;超市在京直营门店不少于10家;家电零售企业在京直营门店不少于20家;百货及购物中心不受直营门店数量限制。

  5.电子商务企业应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自营类商品销售。

  6.具备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

  7.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支持参与绿色节能消费券的发放: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它不予支持的。

  三、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银行资信等相关材料;企业在京直营门店目录(见附件3)及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商务企业不需提供);企业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2020-2021年绿色节能商品销售情况表(见附件4)。

  4.企业参与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适用商品销售管理制度和适用商品报备表(见附件5)。

  5.企业参与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的实施方案;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风险防控方案,包括线上线下销售企业防范“羊毛党”“黄牛党”恶意刷单或套现的具体方案和线上平台的风险防控方案。

  6.企业2022年1-4月累计零售额增速、工业产值等支撑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五份)邮寄至北京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518室;电话55579352),电子版发送至peiang@sw.beijing.gov.cn逾期未送达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由市商务局择优确定参与企业,并将参与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补充征集的参与企业资格有效期与2022年促进绿色节能消费政策实施周期一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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