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要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考虑、谋划和推进,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做好立法后评估。今年要对2012年以来制定的约130项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评估规章实施效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完善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立法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三是丰富立法工作形式。坚持和完善提前介入、专班推进、“双组长制”等好做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
三、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谋划
一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草案起草工作进度。今年立法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起草单位要倒排工期,早部署、早安排,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市政府,为草案法律审查工作预留合理时间。二是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各起草单位要加大研究论证和协调力度,力争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督促指导。市司法局要跟踪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指导起草单位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有序进展;严把法律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律审查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对各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6日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中央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质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36项,其中,力争完成项目22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政府规章11项;适时提出项目14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7项、政府规章7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22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1项)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2.节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3.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4.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市商务局起草)
6.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7.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8.城市更新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传染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民政局起草)
11.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应急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1项)
1.对2012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约130项)
(市司法局组织,起草部门主责)
2.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委起草)
3.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4.标准化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5.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修订)
(东城区政府起草)
6.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7.会计管理办法(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8.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9.献血管理办法(废止)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10.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废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废止)
(市政府外办起草)
二、适时提出项目(14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7项)
1.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3.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4.社会信用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市人才工作局起草)
7.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政府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4.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6.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7.“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