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6-17
  5. [成文日期] 2024-06-11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4〕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35期(总第863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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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4〕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执行情况,现就试点工作中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前往双通道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由试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将处方信息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二、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需前往双通道零售药店购买国谈药时,由试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将医嘱信息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试点医疗机构垫付,计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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