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6-01
  5. [成文日期] 2024-05-17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5-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35期(总第863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部分乙类药品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甲类药品报销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医保发〔2024〕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社区医疗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3号)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在本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对部分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桂枝颗粒”等1252种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

  二、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