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24〕2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见附件1)。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境外投资项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变更、延期、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等内容。
二、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表(见附件2)。明确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等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三、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见附件3)。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领域执法检查单等,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标准、行使层级、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频次等内容。
四、行政奖励裁量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见附件4)。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评选周期、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