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4-06-26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养发〔2024〕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34期(总第862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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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24〕8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退休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813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843(6813+30)元的,补足到6843元。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0.2%。

  (五)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七)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八)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放。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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