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24-02-29
  5. [成文日期] 2024-02-26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超转发〔2024〕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3-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24期(总第852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签约家庭医生的超转人员取消首诊转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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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超转发〔202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改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措施》(京卫基层〔2023〕22号),规定签约城乡居民医保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取消首诊转诊政策。为进一步方便超转人员就医,现对签约家庭医生的超转人员取消首诊转诊,具体通知如下:

  一、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超转人员自愿续约或选择其他适合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二、超转人员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需医保基金分担的30元,由超转资金支付。其他分担机制与《关于进一步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卫基层〔2021〕26号)一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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