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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4-03
  6.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24〕10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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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4〕108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管房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现将《202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202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

  2024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的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汛发〔202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京建发〔2022〕31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坚守“不死人、少伤人”的防汛工作目标。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防汛工作底线,落实“在岗、在职、在责”的防汛值班要求,弘扬“献身、求实、负责、担当”的首都防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房山“7.21”、郑州“7.20”和北京“23.7”洪涝灾害教训,消除安全隐患,补齐工作短板,把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点,保障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是今年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破损房和疑似危房,要组织安全鉴定和汛前解危工作;二是对各区经鉴定确认的危房,要督促产权人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解危;三是对去年列入“清册”没有解危治理的城镇危房、积水低洼院落及普通地下室要逐年治理销账;四是当年发现的漏雨房屋、低洼院落及普通地下室倒灌等要列出“清册”重点关注,组织好抢险抢修的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五是巩固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不断完善住宅漏雨维修快速响应机制,组织属地街乡镇社区快速处理房屋漏雨工单;六是落实“接诉即办”“12345”群众反映的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力争做好“未诉先办”工作,对汛前无法完成解危整治的,要建立“一房一案”,专人负责,保证汛期安全;七是对长期反映房屋漏雨问题屡修屡漏的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会诊,避免反复“贴膏药”不解决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体系

  1.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开展房屋防汛抢险、避险、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属地街乡镇社区落实城镇房屋漏雨快速响应机制,针对群众诉求快速处置。

  2.建立城镇房屋防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2024年城镇房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等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首开集团及各管房单位要明确部门,明确岗位人员的责任分工,落实城镇房屋防汛的各项工作。

  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首开集团及各管房单位,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挥体系、岗位职责、汛前准备、汛期应对和极端情况的应急抢险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做到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具体可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要加强对属地街道(乡镇)落实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指导,明确城镇房屋防汛的安全责任。

  (二)完善房屋防汛工作应急机制

  1.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依据《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24修订)》(京应急委发〔2024〕1)号,结合“23.7”极值降雨的受灾情况,补充修订本单位房屋防汛应急预案,遇有汛情、险情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2.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将城镇危旧房屋(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物业管房、城镇私有平房)、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全部纳入属地政府应急体系建立清册和应急预案,保证汛期极端降雨天气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3.针对防范重点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实房屋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应急抢险体系。

  4.上汛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组织防汛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宣传,组织全市房屋防汛应急抢险演练,并对部分单位的防汛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

  (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将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治工作贯穿汛期。

  1.要在2024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锁门户、拒查户,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简易住宅楼、低洼院落、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普通地下室及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部位、上一年度漏雨点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要采取措施,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2.要组织对楼房的雨水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广告牌和顶层屋檐的装饰物等进行检查,对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隐患。

  3.要在房屋安全排查和复查的基础上,逐级完善一般破损房、严重破损房、危险房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房屋解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4.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屋面漏雨修补等,督促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等原因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5.要加强对辖区内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解危;要加大对出租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租房屋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解危。

  (四)落实房屋防汛物资保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按照“自储代储结合、分级适度储备、统一调度使用”的原则,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更新或补充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帐,明确物资购置、登记、储备、调用制度,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五)组织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重点宣传《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房屋维修和房屋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向社会投放公益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社会宣传互动活动,配合社区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普及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防汛安全知识,提高市民房屋防汛安全意识,提高公众避险自救能力。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要指导物业企业在居住小区明显位置公示小区漏雨应急维修单位,统一的漏雨报修电话,具体责任人员,并同步公示属地社区、各区住建委监督电话。

  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动员会,向全市公布各区房屋防汛值班和抢险救援电话。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召开辖区房屋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防汛宣传动员工作。

  下汛后,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应做好房屋防汛总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10月下旬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总结会。

  四、工作制度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明确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防汛重点区域和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加强雨中、雨后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二)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突降暴雨、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各区、各街道(乡镇)都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并做好准备,随时接收房屋防汛办公室调派,奔赴受灾一线抢险。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指挥到位、响应及时、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抢险高效、快速处置、及时报告、保证安全。

  (三)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

  担负城镇房屋防汛值班任务单位、人员,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房屋防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有效处置。对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和贻误抢险时间、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根据市防汛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要求,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信息。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屋管理单位于2024年4月9日前,将房屋防汛指挥机构(附件1)、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附件2)、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附件3)、城镇房屋防汛物资储备及抢险队情况(附件4)及防汛实施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同时报属地政府。

  2.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雨情预警、预报或属地发生中雨以上或持续降小雨后,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首开集团及各管房单位,要及时将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附件5)收集汇总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没有问题的也要报送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3.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附件6)及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4.为便于房屋防汛工作联络及时高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延用房屋防汛“工作群”,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首开集团及各管房单位,及时将人员调整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进行调整更新,保证汛期工作沟通联络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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