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执发〔202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人社监发〔20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等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审慎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良法善治。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报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京人社监发〔2022〕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职业教育法、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部分)》(京人社监发〔202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京人社监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