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局发〔2024〕14号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如下:
各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确定标准为拟对公民处5万元以上(含)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