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停车发〔2024〕10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为巩固提升道路停车改革成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会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按照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二、道路停车缴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一)缴费主体
停车人(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
(二)缴费期限
道路停车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三)缴费方式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限内,通过“北京交通”APP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道路停车费(详见附件)。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停车人通过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便于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缴费通知和催缴。
三、补缴及催缴
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补缴期内进行两次催缴,对逾期仍未补缴欠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行政处罚
(一)处罚标准
依据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10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二)处罚实施
停车人应及时通过“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或前往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服务窗口,补缴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等材料,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执法服务窗口,充实执法力量,确保道路停车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罚款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可通过短信、电话、现场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缴费和催缴欠费。
六、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51号)、《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函〔2019〕1707号)、《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