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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2-25
  5. [成文日期] 2023-12-28
  6. [发文字号] 京国动办发〔2023〕1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17期(总第845期)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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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动办发〔2023〕116号

各区国动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增3项行政处罚职权,在《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将新增3项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其中,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本《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4年2月5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京人防发〔2021〕6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  《基准》的制定采取定档加分阶的方式进行划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划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按照01―09进行编号,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且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对安全使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安全使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对安全使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安全使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不按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对安全使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将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超过1个月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0.9%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0.9%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75%以上0.9%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0.9%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告知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实施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地设定整改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十六条  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七条  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应退回办案人员进行补正。

  第八十八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纠当事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十九条  市和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用《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基准》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24年2月5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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