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4-1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4-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24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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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开展养犬年检工作,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现将办理2024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4年度养犬年检时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凡2023年度办理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于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或通过手机登录“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贴或发放养犬年检标志(纸质或电子版)。

  三、首次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办证,并按规定缴纳第一年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年检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本市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超过体高标准的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犬,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2.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3.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4.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5.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凭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到原养犬登记机关补办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6.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后,应当及时携犬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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