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3-22
  5. [成文日期] 2024-03-21
  6. [发文字号] 京商消二字〔2024〕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3-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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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二字〔2024〕11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批发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

  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2025年3月1日—4月3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提交属地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3.2024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4.信用报告(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同一方向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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