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0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本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六、2023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23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4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附件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 附件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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