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3-08-21
  5. [成文日期] 2023-08-18
  6. [发文字号] 京交法发〔2023〕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1期(总第829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交法发〔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市公交集团,北汽集团:

  为提供高效、便捷的义务教育通学服务,减轻家长接送负担,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市委主题教育部署要求,经构建首都中小学通学公共交通体系市级专班同意,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北京市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供高效、便捷的义务教育学生通学服务,减轻家长接送负担,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试点运行通学定制公交,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通学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车型,通过学校组织家长定制的方式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通学服务公共交通,是一种既不同于专属校车,又不同于常规公交的新型服务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属性。

  通学定制公交车辆在非通学服务时,企业应当结合运营实际,加强统筹调度,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充分提高车辆利用率,降本增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学定制公交的运行、监测、服务、监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通学定制公交坚持“市级指导、区级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学校、企业、社区、家长等主体共同参与,形成运行、服务、监测、监管一体化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民政、财政、公安交管等多部门参加的市级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监督、指导通学定制公交工作。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通学定制公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区级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通学定制公交运输服务端的行业管理、行政检查及处置。

  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通学定制公交学校端的行业管理、行政检查及处置。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学定制公交社区端的指导、检查及处置。

  区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通学定制公交的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通学定制公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方责任】运输服务企业负责通学定制公交的运输服务和运行监测,保障行车安全。

  学校负责通学定制公交学校端的相关工作,保障学生到离校安全和协助做好随车志愿服务。

  家长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社区接受因故不能及时接送学生的家长委托,负责社区端的临时接送和照管工作。

  第六条【发展方向】本市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采用政府补贴和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建设与首都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符合中国标准、具有首都特色的义务教育通学定制公交体系。

第二章 线路开行

  第七条【开行组织】区政府应当根据学生通学需求,组织开展通学定制公交线路开行工作,细化线路开行条件,做好线路踏勘、隐患排查、设施改造、开行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要求】从事通学定制公交的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具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乘务员、车辆。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运输服务企业制定驾驶员、乘务员遴选条件和车辆标准。驾驶员、乘务员遴选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车辆标准包括车型、能源类型、座位数、标志标识、安全设施等。

  第九条【随车志愿者要求】市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招募学校老师或乘车家长担任志愿者,协助乘务员做好乘车秩序维护、沟通联系、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线路设置要求】线路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避免迂回绕行,避开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原则上线路长度不超过10公里、运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中途停靠点不多于3个,上座率不低于70%。

  第十一条【停靠点设置要求】停靠点应当配套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物理隔离、安全标志、站牌、候车区域等交通设施,并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校内具备条件的,停靠点应当设置在校内;校内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调路外公共停车场进行停放,或原则上就近设置在校门同侧。

  第十二条【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挥运输服务企业优势,采取政企合作的方式,建设通学定制公交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应当具备线路运行、调度指挥、服务监测、政府监管等功能,与“京智”“京通”“京办”等平台对接,相关数据应同接入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公安交管等政府部门,满足运输服务企业、学校、社区、家长、学生等多方需求。

  第十三条【基本流程】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家长提出通学乘坐需求,运输服务企业根据需求,会同学校拟定线路设计方案,明确运行线路、运行时间、停靠点设置、车辆人员配置等内容,按程序报区政府确定后开行。

第三章 运行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运行】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管理制度,按照确定的线路设计方案,配置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车辆,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明确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故障处置等岗位职责,明确乘务员乘车秩序维护、沟通联系、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建立人员档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安全。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通学定制公交车辆的安全维护,建立车辆档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通学线路巡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平台实时监测线路、车辆、驾驶员等的运输服务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处置,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运行服务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应急事件的,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乘坐要求】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乘车管理制度,明确乘车条件、乘车纪律等要求,乘坐学生、家长应当遵守。

  第十六条【学校端组织】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家长、随车志愿者注意交通安全。

  学校应当维护学生、家长基础信息,组织学生错峰、有序下车,确保安全。

  停靠点在校内的,学校应当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引导车辆按规定流线行驶;停靠点在校外的,学校应当维护好秩序,组织学生到离校。

  第十七条【随车志愿者管理】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随车志愿者管理规则,明确随车志愿者协助乘务员开展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随车志愿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社区照管】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临时照管制度,明确临时照管措施,并指导、督促落实。

  家长长期无法接送学生的,有条件的社区可与家长协商确定接送照管措施。

  第十九条【停靠点秩序】区政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停靠点的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条【家长接送】家长应当保持通讯渠道畅通,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前在指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因特殊情况家长未能及时到达停靠点接走学生的,为确保学生安全,由运输服务企业将学生随车送回学校照管,家长事先与社区签订协议确定临时接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三方协议】市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家长、运输服务企业三方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乘车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学校、家长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票制票价】运输服务企业应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市场供求、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出行距离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公布通学定制公交的票制票价。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教育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府补贴】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通学定制公交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做好运营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区政府、学校、运输服务企业、社区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通学定制公交,鼓励绿色、集约出行。

第四章 政府监督

  第二十五条【检查主体】区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交管、民政等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对通学定制公交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安全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六条【监管检查单】市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交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分别制定《综合监管检查单》。

  《综合监管检查单》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操作规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区级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频次、方式等。

  区级部门应当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现场检查;区级部门应当依托平台,组织开展非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入《综合监管检查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监管措施】区级部门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节,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非处罚类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按照全过程记录的原则,形成监管档案。

  第二十九条【退出机制】已不满足开行条件的线路,经责令改正仍不达要求的,区政府应当予以优化、调整或撤销。

  驾驶员、乘务员、随车志愿者、车辆不再符合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区级部门应当责令退出。

  学校、学生、家长屡次违反运行服务规则或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经劝导仍不改正的,运输服务企业经区级部门同意后终止服务。

  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区管理实际,细化其他退出情形。

  第三十条【社会共治】区政府应当督促运输服务企业、学校、社区、家长,切实履行各自主体责任。

  区政府应当按照区级部门职责,明确12345诉求办理边界。

  区级部门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做好通学定制公交接诉即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督考核】市级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对各区通学定制公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制定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试行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