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3〕34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北极寺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54家医疗机构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254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等42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42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城村村卫生室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卫生室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5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恢复协议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街道鼓楼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家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5家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5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该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