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3〕44号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对《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6日
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在全市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等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定的办法,每2年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农场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生产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生产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设施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
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20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奶牛存栏不低于20头;肉鸡、肉鸭年出栏不低于20000只;鹅年出栏不低于1000只;蛋鸡、蛋鸭年存栏不低于2000只;蜜蜂养殖不低于100箱。
从事水产业的,渔业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要产业应当达到上述规模标准。
经济效益高出(三)中效益标准20%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采用一二三产融合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经济效益应不低于(三)中效益标准,农业经营收入不低于经营总收入的1/3。
(三)经济效益良好。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本区农民人均家庭经营净收入的2倍。
(四)带动明显。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五)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相关产业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运营规范。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记录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和生产销售情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质量安全。纳入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近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绿色生态。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方案,根据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数量,并综合各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一)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
1.《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2.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农场主及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相关制度、农产品质量认证、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6.生产技术装备证明材料或社会化服务合同复印件;
7.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8.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二)乡镇初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逐一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推荐。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逐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将《 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见附件2)和相关推荐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区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考评,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将评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对照标准每2年监测1次(监测情况表见附件3)。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存在“大棚房”Ⅰ、Ⅱ、Ⅲ类问题的;
(七)拒绝配合监测、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
(八)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七条 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变化的,各区要及时指导各乡镇更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农发〔2020〕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