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23〕27号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现将《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8〕86号)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为: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和标准、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办发〔2014〕52号)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应当给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授助机构根据相关原始记录制作“法律援助值班补贴发放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表”,经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确认后履行财务及资金审批流程,将补贴支付到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后,应及时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因实施政府采购等程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并已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修改相关的支付条款,以保证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到法律援助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四、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创造便利条件。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